标点符号 发表评论(0) 编辑词条
基本规范
请使用正规中文的半角标点符号。同时请注意以下特别格式:
在文中请使用中文半角标点符号(,、:;.。?!),而不是英文标点(,:;.?!)。
冒号
使用冒号时,请在请使用冒号“:”而不是比号“︰”。
引号
关于引号的使用,请统一使用(“‘’”);(“”)在外、(‘’)在内。请不要使用英文引号(〝〞)。如果引用的英文等其他语言的文字内部还有引号,按其他语言的一般规定来办。
请注意如果您是引用数段文字的话,每一段都要以开引号开头,但只需在最后一段的最尾加上结朿引号。
书名号
对出版物统一使用中文标点半角符号的“《》”,不得使用英文标点符号的“«»”和“<>”,非中文出版物名称也应当采用中文书名号格式。例如:去年她出版了《I believe》一书……
感叹号
由于感叹号本身的强烈语言色彩,过于文学化,因此除非在直接引语中,否则,最好不要使用感叹号。
百分号
百分号(%)由于仅在阿拉伯数字中使用,一如数字格式请使用半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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